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0號
原 告 楊岱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A01(真實姓名詳對照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A01及其法定代理人A02、A03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