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55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郁芸即徐秋美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被告徐郁芸即徐秋美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徐〇〇之人 別資料。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徐添登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所列不動產外,尚 有其他遺產。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 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五、被告徐郁芸即徐秋美之應繼分比例。六、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 國114年9月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七、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大湖鄉) 1 南湖段1336-15地號土地 2 新湖段264地號土地 3 新湖段276建號建物 4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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