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55號
MLDV,114,補,195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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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郁芸即徐秋美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郁芸即徐秋美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徐〇〇之人
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徐添登
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所列不動產外,尚
有其他遺產。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
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徐郁芸即徐秋美應繼分比例
六、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
國114年9月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七、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大湖鄉) 1 南湖段1336-15地號土地 2 新湖段264地號土地 3 新湖段276建號建物 4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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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