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48號
MLDV,114,補,1948,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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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均洆車業

法定代理人 周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榮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均洆車業」為周均彥經營之
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原告之當事人名稱為「周均彥即均洆
車業」。
二、被告賴榮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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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