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47號
MLDV,114,補,1947,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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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7號
原 告 陳萬吉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陳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
○○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面積117.32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
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
,759,8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6,099元,應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85,899元(計算式:1,7
59,800元+126,099元=1,885,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
613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陳致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段) 公告土地現值(元/㎡) 占用面積 (㎡)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27地號土地 15,000元 117.32 1,759,800元 2 334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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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