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張燕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承義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5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