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85號
MLDV,114,補,1885,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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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呂學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楊雯欣律師
被 告 羅秀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
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080萬元(以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計算);另訴之聲明第2
項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按日給付4,160元,計
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31日止之金額合計108,160元(計
算式:4,160元×26日=108,160元),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908,160元(計算式:2,080萬元+108,
160元=20,908,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508元。
二、被告羅秀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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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