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76號
MLDV,114,補,187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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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6號
原 告 洪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甲○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編號 標的 1 竹南鎮文化段1039-3地號土地 2 竹南鎮文化段694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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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