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35號
MLDV,114,補,1835,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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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5號
原 告 盧宏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德沐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狀應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起訴
未記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欲請求被告給
付,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應予補正,並提出
更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原告如欲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227,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190元。
三、被告賴德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具狀人簽章處簽名或蓋章,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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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