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77號
MLDV,114,補,1777,202510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漢川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323,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6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306,153元 306,153元 2 利息 295,473元 114年7月18日 114年7月22日 (5/365) 13.72% 555元 3 本金 1,015,009元 1,015,009元 4 利息 981,102元 114年7月18日 114年7月22日 (5/365) 13.72% 1,844元 合 計 1,323,561元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