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嘉進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