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42號
MLDV,114,補,174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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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頭屋鄉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間清償電
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3,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社團法人頭屋鄉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法人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並提出法定代理人胡立南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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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