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陳多嘉
訴訟代理人 陳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發搬家貨運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
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5,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
二、被告賴建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被告來發搬家貨運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