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35號
MLDV,114,補,1735,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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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巫國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國烋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二、被告之趙國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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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