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70號
MLDV,114,補,1670,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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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0號
原 告 鄒艾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俊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呂俊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新佳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
定代理鄭明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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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佳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