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22號
MLDV,114,補,1622,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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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2號
原 告 賴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芳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芳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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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