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91號
MLDV,114,補,159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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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謝文斌
訴訟代理人 黃品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李德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
二、被告湯李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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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