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
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475,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
二、被告乙○○為未成年人,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及住居所,於法未合,原告應補正被告乙○○及其全體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
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移轉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大坪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26地號土地 50.39 7,300元 1/1 367,847元 2 213建號建物(建物門牌:南勢里15鄰坪頂西35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為108,000元 108,000元 合計 475,8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