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35號
MLDV,114,補,1435,20251016,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調解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
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
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
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
示為4,738,519元,依上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卓蘭鎮)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聲請人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昭永段519地號土地 128.23 19,037元 1/3 813,705元 2 苗豐段599地號土地 4,636.26 2,000元 3,090,840元 3 苗豐段604地號土地 990.76 2,000元 660,507元 4 昭永段12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路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520,400元【計算式:502,800元+17,600元=520,400元】 173,467元 合計 4,738,519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