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63號
MLDV,114,補,1363,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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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湯雅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2,86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321,711元 2 利息 16,058元 114年3月25日 114年5月14日 (51/365) 14.99% 336元 3 利息 305,469元 114年3月18日 114年5月14日 (58/365) 1.68% 815元 合計 322,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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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