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32號
MLDV,114,補,1332,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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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A01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A01為民國00年00月出生之未成年人,
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A01「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
所,於法未合,原告應補正被告A01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A01全
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
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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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