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周衛國
被 告 邱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芳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邱文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952,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32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環市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586地號土地 118.3 32,741元 7/10 2,711,282元 2 137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為344,700元 7/10 241,290元 合 計 2,952,5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