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薛石柱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陳寶蓮等與被告林政德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
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就原告陳寶蓮等與被告林政德間請求確認
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參加訴訟(卷第225頁),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命其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