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趙庭偉
訴訟代理人 柯晨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比撒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