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633號
原 告 黃碧瑩
被 告 鍾世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將其所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的存摺、金融卡及密
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給詐欺集團使用,原告因受詐欺,而
於113年7月26日16時許匯款5,000元至上開帳戶等情,有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所記載證據為證,
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