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4年度,585號
MLDV,114,苗小,585,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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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585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郭鎮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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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