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4年度,551號
MLDV,114,苗小,55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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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551號
原 告 鄭敏慧
被 告 楊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55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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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