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4年度,547號
MLDV,114,苗小,547,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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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54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陳一廷
巫光璿
被 告 張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4
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7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張秋香於民國112年3月29日20時32分許,駕駛ACJ-1278號車
行經苗栗縣頭份中正路與信東路口,在路邊起步,欲往信東路
東往西方向直行,有起步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與原告承保之
訴外人陳君達(即被保險人)所有並由訴外人陳芃螢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
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新臺幣(下同)18
,675元(含工資5,700元、烤漆12,975元),有道路交通事故登記
聯單、車輛行照、估價單、發票、車損照片、苗栗縣警察局頭份
分局函送肇事資料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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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