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360號
原 告 許苡凡
訴訟代理人 黎靜嬌
被 告 潘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4年7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
年8月13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
已於114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