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78號
MLDV,114,消債更,78,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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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雲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附表
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12年6月至114年5月間之每月收入來源為何、金額為何,如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2 聲請人於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6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4 聲請人若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國民年金等,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6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5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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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