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林蘭銀
相 對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黃潔茹
相 對 人 賴映岑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
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
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
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事件,因聲
請人為低收入戶,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起訴請求相對人國
家賠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其已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
條規定之程序。足認其起訴本件國家賠償請求時,並未踐行
前開程序,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自難認有勝訴之望,依前
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