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49號
MLDV,114,救,49,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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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林蘭銀
聲請人因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間請求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
院114年度重國字第2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
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
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
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事件係屬合
法,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本院114年度重國字第25號起訴相對人請求
國家賠償等語,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其已踐行國家賠
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程序,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
訛,足認其起訴本件國家賠償請求時,並未踐行前開程序,
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不能補正,自難認有勝訴之望,其聲
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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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