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58號
MLDV,114,司養聲,5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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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收養人 丙○○

代 理 人 張俊文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甲○○(原名丁○○)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及其法定代理
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法定代理人
乙○○應到院於聲請狀上補簽名或蓋章;或重新提出完整之聲
請狀(須記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個人資料、聲請意旨
,且狀末須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四、收養契約書正本。
五、收養人之體格檢查表正本。
六、收養人之工作、薪資證明、當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財產證明
正本。
七、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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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