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丙○○
代 理 人 張俊文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原名丁○○)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及其法定代理
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法定代理人
乙○○應到院於聲請狀上補簽名或蓋章;或重新提出完整之聲
請狀(須記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個人資料、聲請意旨
,且狀末須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四、收養契約書正本。
五、收養人之體格檢查表正本。
六、收養人之工作、薪資證明、當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財產證明
正本。
七、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