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956號
MLDV,114,司繼,956,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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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湯易友(即被繼承人陳信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信平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
為新臺幣參萬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信平之遺產負
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以108
年度繼字第2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本
案因前有部分不動產有第三人應買,本院於109年4月20日以
109年度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就之前相關管理事務、墊付費
用已酌定報酬及確定代墊費用在案,現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
產因清償債務事件,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拍定,經
該署電話通知須儘速陳報管理報酬及費用以便參與分配,爰
請求酌定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
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
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
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
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
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
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是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其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
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其報酬。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08年度繼字第27號裁定選任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9年度繼字第19號酌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現爰就109年4月20日之後相關管理事務、墊
付費用聲請本院酌定報酬及確定費用,並命關係人為給付
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遺
產管理人工作日誌、墊付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09年度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核閱無誤,自
堪信為真實。
(二)又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
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
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已有明定。是以法院酌定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
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
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其自109年4月
20日後,並無應進行複雜訴訟程序等事項,遺產項目及法
律關係尚屬單純,實際管理期間5年6月餘、聲請人所列各
項管理行為等情,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3,
000元。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除上開案件外,復行管
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支出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
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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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