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7號
MLDV,114,司拍,77,2025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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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賴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月4日,債務
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
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
約金。詎借款人自114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
本金3,460,86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確認書、貸款契約總
約定書、匯款明細、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9月1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新生 1290 87.37 1/1 重測前:勝利段3335地號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2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苗栗縣○○市○○路0000巷00弄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52.21 二層:52.21 合計:104.42 1/1 重測前:勝利段295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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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