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4年度,26號
MLDV,114,司家催,26,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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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鍾金松地政士(即被繼承人李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李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
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進(男,民國00年0月0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
栗縣○○鎮○○里0鄰○○路00號)業於民國(下同)77年11月14
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14年7月22日以114年度司繼字第3
2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
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經核
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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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