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530號
債 權 人 楊丕暄
債 務 人 莊顯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就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號房屋之查封,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 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 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債 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僅能就財產 上之外觀認定,如係不動產者,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為調查 認定之依據;其未經地政機關登記者,得依房屋納稅義務人 、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相關公文書認定之(最高法院97年 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債權人執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3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 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莊顯章所有之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下稱26- 1號建物)。經本院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至現場查封,惟債 權人現場查封之建物,其門牌號碼係苗栗縣○○鎮○○里○○00號 (下稱26號建物),並非26-1號建物,但債權人仍請求查封 ,有當日查封筆錄附卷可參。又26-1號建物門牌係原門牌號 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戶內人口另行創設之新戶,26- 1號建物門牌並無門牌整編資料,此有苗栗○○○○○○○○○114年9 月5日通鎮戶字第1140001845號函附卷可參,則26-1號建物 門牌既係新設立之門牌,難認26-1號建物與26號建物為同一 建物。再者,26號建物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無債務人,此 有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14年9月26日苗稅房密字第1143025444 號函在卷可稽,形式上亦難認現場查封之26號建物為債務人 之財產。揆諸首揭說明,應由執行法院撤銷26號建物之查封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