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9,3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欣怡於民國113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0月21日止累計62,950元正未給付,其中57,416元為本金
;4,946元為利息;5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邱欣怡於民國111年09月01日向債
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1
8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累計82,625元正未給付,其中75,
398元為本金;6,234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邱欣怡於民國113年1
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
起至民國120年10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累計63,745元正未
給付,其中57,875元為本金;5,277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16元 邱欣怡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5398元 邱欣怡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7875元 邱欣怡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