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428號
MLDV,114,司促,6428,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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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國萍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0月21日止累計97,662元正未給付,其中94,518元為本金;1
,85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518元 謝國萍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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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