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424號
MLDV,114,司促,6424,202510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湛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1,927元,及其中58,3
85元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湛雅雯於98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927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1,045元整、消費款37,435元整、預借現金8,000元
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2,95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9
7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58,385元自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