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386號
MLDV,114,司促,6386,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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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鍾金松地政士即劉庭妤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管理被繼承人劉庭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
025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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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