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369號
MLDV,114,司促,6369,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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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呂汶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2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汶奇於113年1月15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42,958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3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4年7月2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2,958元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
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
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
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入境及內
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
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
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958元 呂汶奇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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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