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廖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6,852元,及其中102
,169元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淑靜於90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6,852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392元整、消費款84,229元整、預借現金10,000元
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7,94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591
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102,169元自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
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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