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290號
MLDV,114,司促,6290,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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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葉羽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9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葉羽媃於111年8月30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40,74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1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4年10月14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0,749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五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
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
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
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
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入境
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
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
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2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49元 葉羽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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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