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267號
MLDV,114,司促,6267,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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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余幸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735元,及其中155,349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9年10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
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
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帳款尚餘156,735元,及其中本
金155,34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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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