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呂尚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6934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5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285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461596、Y069347。釋明文
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