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027號
MLDV,114,司促,6027,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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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嘉彗


陳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610元,及自民國114
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嘉彗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私立君毅高中
時,邀同債務人陳文康為連帶保證人訂立額度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整就學貸款專用借據,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
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4,535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學日或退伍日(109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二)債務人陳嘉彗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向
債權人申請變更連帶保證人為孫惟鈞,又於民國112年2月18
日向債權人申請變更連帶保證人為陳致有,並簽訂增補約據
(就學貸款變更保證人專用),業經債權人同意,現由陳致
承擔所附本借款全部債務之連帶保證責任。(三)詎債務人等
自應還日114年07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5,610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
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
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四)請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增補約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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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