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8,7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淑靜於民國112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1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09月30日止累計878,755元正未給付,其中853,833元為
本金;24,82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9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3833元 廖淑靜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