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918號
MLDV,114,司促,5918,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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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清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2,0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清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7日止累計362,026元正未給
付,其中335,323元為消費款;24,418元為循環利息;2,28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9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5323元 林清志 自民國114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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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