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嘉彗
陳致有
一、債務人陳致有、陳嘉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6,128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嘉彗於民國103年邀同案外人陳文康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
一份,債權人於103年至104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撥款3筆,共計新臺幣191,994元。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
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72期,於償還
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債務人陳嘉彗於民國110年邀同案外人孫惟鈞擔
任本案之連帶保證人,並簽訂增補約據在案,約定案外人孫
惟鈞就債務人陳嘉彗依原借據約定對債權人所負借款本息等
全部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同時免除案外人陳文康所負之
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陳嘉彗另於民國112年邀同債務人陳
致有擔任本案之連帶保證人,並簽訂增補約據在案,約定債
務人陳致有就債務人陳嘉彗依原借據約定對債權人所負借款
本息等全部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同時免除案外人孫惟鈞
所負之連帶保證責任。(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
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
嘉彗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
幣76,1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
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致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
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
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128元 陳致有、陳嘉彗 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11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6128元 陳致有、陳嘉彗 自民國114年0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128元 陳致有、陳嘉彗 自民國114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