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681號
MLDV,114,司促,5681,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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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
債 權 人 紀義輝
債 務 人 鍾秉源


江善苗




一、上列債務人鍾秉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40,00
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江善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請求聲明,業據
債權人變更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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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